深圳晚报 2021-12-22
深晚报道 | 深圳对项目用海划定管理范围 划定后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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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22 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规范海域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使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深圳市海域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项目用海划定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责任等。

《办法》规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定项目用海采取划定管理范围的方式进行管理,主要是基于其用海活动的特殊性,包含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用海,如建设和维护公共航道、锚地,建设和维护防波堤、挡潮闸、海洋观测站(点)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种植红树林、建设和维护人工鱼礁、岸线生态修复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等;另一类是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临时建设的辅助性设施且在 12 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海域原状。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

《办法》明确,市海洋主管部门统筹全市项目用海管理范围的划定和管理,并会同沿海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划定管理范围海域的监督管理。划定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应当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的要求,且用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改变其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

海洋生态环保方面,《办法》重点提出划定管理范围的海域应当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的要求。同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是否符合海洋生态红线有关要求;是否符合海岸线保护要求;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所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是否合理可行等,并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征求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办法》提出,若出现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管理范围内海域的;因规划调整改变海域功能;管理责任人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和项目性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等上述几种情形,派出机构可以解除管理协议。

深圳晚报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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