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指出,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载动物。
《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追溯。
《条例》指出,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防范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动物疫病。犬猫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牛、羊实行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逐步实施家禽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场所外从事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条例》指出,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动物运输台账,如实填写动物种类、来源、数量、流向以及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动物运输车辆行程路线的信息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载动物。从事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编辑丨包学枫
责任编辑丨王璇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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