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2-01-04
深晚报道 | 深圳首宗涉茅洲河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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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省、深圳市人大代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等到庭旁听。该案是市中级法院宣判的第一宗涉茅洲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广东省首宗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诉称,2020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分局发现被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南门厂区外沙井盖内管道有蓝色废水流出。后经调查,废水系被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D 栋厂房南侧络合废水收集池、废液收集池渗漏造成,废水铜含量最大浓度为 6.08×104 ;mg/L(超标 60799 倍),受损土壤 422m3、地下水 419m3,尚有大量废水直接排入茅洲河。被告德辉宝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则辩称案涉废水并非其络合废水收集池、废液收集池渗漏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处于茅洲河流域。被告污染对象多、污染面积广、污染因子危害大,存在重大主观恶意,已经对茅洲河水域及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后果,首次适用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除了与通常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同样具有损害填补功能外,惩罚性赔偿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危害风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 1075.2 万元及受损土壤资源价值 22.98 万元;修复受损的土壤 422m³ 和地下水 419m³,如果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应承担土壤修复费用 84.4 万元及地下水修复费用 8.8 万元;赔偿受损土壤 422m³ 和地下水 419m³ 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支付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金 116.0095 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另支付原告鉴定费 30 万元、钻探采样费 10.9 万元、土壤样品检测分析费 0.71 万元及律师费 1 万元。

近年来,深圳市累计投入数百亿元,统筹推进茅洲河黑臭水体、水生态环境的整治,目前已初见成效,为保障茅洲河污染治理成果,必须严厉打击和震慑此类故意污染茅洲河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该案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 116.0095 万元,鉴于被告已经受到 100 万元行政罚款,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与被告受到的行政罚款金额之和,与被告环境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相当,可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对同类型损害的发生可产生预防效应。该案判决支持原告惩罚性赔偿主张,对于茅洲河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2020 年,深圳颁布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是深圳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解决了以往行政处罚不能解决的生态环境修复问题。

广东省人大代表陈琼:深圳为治理茅洲河投入了巨大资金才换来今天的治理成果。如果茅洲河边的工厂都像被告这样故意污染周边环境,茅洲河的治理就会功亏一篑。本案除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责任外,还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对茅洲河周边的企业形成有力威慑,对茅洲河的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市人大代表韦小冰:本案对可能造成同类型环境损害的企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我赞同判决结果。本案很有典型意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将继续通过自己的平台,进一步向公众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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