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 " 搭讪直播 " 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 " 围观 "。甚至,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会被主播偷拍,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 " 爆点 "。(中国经济网)
在自媒体时代,进行 " 搭讪直播 ",把路人当做获取流量的 " 工具 ",为自己的平台账号拉流量涨粉丝,这究竟是一种创新还是一种侵权?要知道," 搭讪直播 " 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商业炒作行为。如果没有相关告知且未取得有关个人的同意," 搭讪直播 " 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个人明确拒绝的前提下,主播仍然采取跟拍或偷拍的方式拍摄,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虽然有些短视频平台有相关提醒 " 如未经过被拍摄主体的明确同意,可能涉嫌侵权 ",或者有的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的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严禁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路人进行言语、肢体骚扰等行为。但是在流量的驱动下," 搭讪直播 " 的乱象仍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各大社交平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围观 " 网络狂欢不该也不能殃及无辜路人。作为直播平台的主播,要尊重他人隐私、遵守公序良俗,推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作为直播平台,不能任由 " 搭讪直播 " 中的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若平台自身放任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台进行处罚,及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编辑 乔雨晴 审核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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