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要到了
辛苦了一年的打工人
都开始热切期盼年终奖
最近
一则关于讨年终奖的法院判决
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2017 年 3 月 10 日,深圳的韩先生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2017 年 3 月 10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7 月 5 日,韩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30988.5 元。
但是公司表示拒绝
来看看公司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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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根据《任职邀请函》,韩某某的岗位是资深房屋设计师 4+,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的范围;
根据《2017 年年终考核通知》,韩某某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 4 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
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韩某某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韩某某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于是,韩先生向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
一直到 2021 年 1 月
此件事才尘埃落定
最终,广东高院判决
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 30988.5
我们来看看韩先生的
" 讨薪 " 之路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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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韩某某的仲裁请求,认为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要给 2.2 万年终奖,韩某某在职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7 月 5 日,公司应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某支付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7 月 5 日期间年终奖 21866.7 元。
广东高院:二审算错了,要给 3 万年终奖。再审认为,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韩某某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韩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7 月 5 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 96000 元,故公司应向韩某某发放绩效考核奖 31035.62 元(96000 元 ÷365 天 ×118 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韩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 30988.5 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最终,高院判决公司向韩某某支付 2017 年 3 月 10 日至 7 月 5 日期间年终奖 30988.5 元。
有些网友表示很羡慕:
如何才让自己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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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晚报综合深圳晚报、每日经济新闻、新浪微博、看看新闻 K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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