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一套银行卡、电话卡和 U 盾,便可获得数千元的利益。遵义市习水县 3 名男子在利益诱惑下,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1 月 13 日,习水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李某胜、李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 3 人 6 至 7 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处罚金 2000 元。
2021 年 3 月至 6 月,被告人张某、李某胜、李某明为赚取经济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将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U 盾以 2000 元出租给 " 宋阿辉 ",被害人被诈骗向其银行卡转账 150 余万元;被告人李某胜将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以 3200 元出租给唐姓男子,导致被害人被诈骗向其银行卡转账 30 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明将银行卡以 5000 元出租给 " 阿毛 ",导致被害人被诈骗向该银行卡转账 40 余万元。
法院认为,3 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贵阳晚报 +/ZAKER 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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