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7 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2021 年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 3:付某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简要案情:高某恒与前妻付某娣于 2018 年 8 月协议离婚,高某恒为报复付某娣,同时怀疑付某娣与赵某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杀害付某娣亲人及赵某羽的想法。2019 年 9 月 21 日 20 时许,高某恒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至长春市绿园区等待付某娣的弟弟付某。20 时 10 分,付某及妻子陆某回家路过此处,高某恒遂持尖刀先后连续捅刺付某、陆某,致付某、陆某当场死亡。后高某恒携刀于次日 7 时 20 分许,乘车至长春市九台区,持刀捅刺赵某羽,赵某羽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高某恒被抓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 01 刑初 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高某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某恒赔偿九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高某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吉刑终 11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街道太和村民委员会出具付某兰的贫困证明。付某兰因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付某兰因刑事被告人高某恒故意杀人致其父母双亡,使其成为孤儿,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付某兰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付某兰的困难程度、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依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付某兰司法救助金 10 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多维救助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省高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未成年人进行主动、优先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时通过定期回访、社会协同救助,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效果,向社会传递司法温度,体现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主动作为和积极担当。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吉林网
编辑: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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