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财经 2 月 7 日电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玉鹏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马玉鹏因受贿 6723 万元,在一审判决中获刑 1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玉鹏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以及国酒茅台 ( 贵州仁怀 ) 营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茅台酒经销商陈某军、杜某杰等 25 人在茅台酒经营及签批零售茅台酒、增加茅台酒供应量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陈某军、杜某杰等 25 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6722.949249 万元。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马玉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一审判决,马玉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中新财经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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