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2-02-08
深晚报道 |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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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 "0131" 疫情牵动人心,随着春节长假结束,不少员工担心,如果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工资该怎么算呢?

记者了解到,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具体而言,因为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30 天 ( 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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