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如发现存在尚未进行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任意一方均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黄某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开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黄某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实。经核实,黄某自 2017 年 9 月 7 日提取一次金额为 1700 元公积金后,截至 2021 年 8 月,黄某的公积金账户上共有余额 106834.49 元。曹某认为这笔公积金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黄某诉至开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尤其和被告黄某展开了大量的沟通,对其释法析理。
2022 年 1 月 20 日,双方来到开阳法院,在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劝说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黄某自愿给付原告曹某住房公积金 53000 元,该款自被告黄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提取该公积金(包括被告黄某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公积金)之日起七日内全部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潇湘晨报综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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