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快递车开到小区、单位或者学校门口,把所有快递摆在地上让大家自己翻找,这个场景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由于取快递混乱,常有不小心拿错或丢失的情况发生,可快递丢失或者被拿错谁应当承担责任?
据省高院法官介绍,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决定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网购货物在包裹签收之前损坏或者丢失的,可以及时联系销售者重发货物,或者赔偿已支付的价款。如果能确认是快递公司失误导致的,销售者可联系快递公司追偿。如果是销售者自己的失误,也可以要求实际收到货物的人归还原物或者支付货款。
同时,如果销售者和快递公司签订了保价协议,则快递公司赔偿销售者的损失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补偿快递公司的损失。
如快递丢失或者被拿错了应该怎么办?消费者想维权需要注意哪些点?看看视频里的法官小姐姐咋说。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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