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近 2 年半后,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迎来一审判决。
2 月 17 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被判十八年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容显示,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110 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丽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 15.5 万元据为己有;王丽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2000 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 579.83 万元;王丽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 3 亿元和利息 2.065 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王丽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1680 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青海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长期任职
2019 年 9 月 4 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丽出生于 1962 年 12 月出生,河北河间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9 年 10 月参加工作,1990 年 5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王丽曾担任央行西宁分行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分局办公室主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巡视员、副主任。从 2018 年 11 月起,王丽担任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直至被查。
来源 法制网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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