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
2021 年 6 月 5 日 1 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114 毫克 /100 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来源:九派新闻客户端
编辑:王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
2021 年 6 月 5 日 1 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114 毫克 /100 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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