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2-02-24
95后四川男子出借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受害人被骗62万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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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出生的四川男子樊某明知他人在从事诈骗活动,还以 2000 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后这张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这名银行卡后被用于诈骗,一名受害人将 62 万余元转入这张银行卡,发现被骗后自杀身亡。

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借这张银行卡的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樊某,男,1998 年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该案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0 日被逮捕。

法院认定,2020 年 7 月份左右,熊某赟(另案处理)招聘被告人樊某等人进入其公司作为业务员。期间被告人樊某明知熊某赟等人代理非法网络诈骗平台,仍先后将其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其弟弟樊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熊某赟等人用于平台资金流转、返佣,共计获利人民币 2000 元。

经查实,上述 2 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卡内流入资金共计 200 万元许,其中包含被害人潘某等人被骗的资金 62 万余元,致被害人潘某因被诈骗而自杀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樊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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