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4 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受贿一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 年至 2020 年,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成立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 年至 2020 年,宋亮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7968 万余元。
宋亮(中)受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宋亮出生于 1963 年 12 月,河北辛集人,先后在内蒙古、甘肃工作,2016 年 11 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2017 年 3 月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2018 年 6 月任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21 年 2 月,宋亮官宣落马。同年 7 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宋亮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权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
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1 年 12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宋亮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
2013 年春节前至 2019 年 2 月,宋亮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等人礼金共计 57.15 万余元。
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6 月,先后 5 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2017 年至 2019 年春节、端午节等节日期间,宋亮及其家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安排,先后 6 次到海南三亚、云南大理、重庆等地旅游,住宿、餐饮等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
来源:乐山中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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