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妇女节之际,市人社局总结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报名录用标准。除了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还应特殊职业领域、孕育期等特殊时期享有保护。
据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 1 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
此外,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晚报记者 许娇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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