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及,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介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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