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樊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 44 个账户组成的账户组交易 " 国城矿业 "。在持股比例超过 5% 后,樊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 11.20 亿元。对此,北京证监局对樊晖处以 3060 万元罚款。
操控 20 家券商 44 个账户
△来源:北京证监局官网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男,1969 年 3 月出生。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樊晖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并限制期交易案经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 44 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 " 国城矿业 "。账户组交易 " 国城矿业 " 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北京证监局指出,樊晖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 2018 年 2 月 7 日起,樊晖控制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 " 国城矿业 "。截至 2018 年 7 月 3 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 " 国城矿业 "5478.6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 4.82%。
2018 年 7 月 4 日,账户组继续买入 " 国城矿业 ",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 5808.43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11%。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 5% 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了解,樊晖控制的 44 个账户来自 20 家券商。上述 44 个账户,有 37 个是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可能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当事人被罚 3060 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樊晖持有 " 国城矿业 " 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账户组仍继续交易 " 国城矿业 "。
直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账户组竞价买入累计成交 2753.5 万股,累计成交金额 3.16 亿元;大宗交易买入累计成交 527.9 万股,累计成交金额 5870 万元;竞价卖出累计成交 6781.66 万股,累计成交金额 8.13 亿元;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 6732.51 万元。
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后,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 11.2 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 " 国城矿业 " 比例最高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6.2%。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数据、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因此,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 万元罚款。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3060 万元罚款。
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的 44 个账户均来自于他人。目前,新证券法对个人出借自己股票账户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且最高可以罚款 50 万元。
2021 年底,上海证监局公布了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个人股票账户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监局官网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 开诚投资 ")先后借用公司股东 " 李某 " 证券账户和公司职员 " 李某鑫 " 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将合计 4291 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 " 李某 " 和 " 李某鑫 " 账户,并由开诚投资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这两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上海证监局表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对此,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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