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2022 年 3 月 15 日,第 40 个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当天,南京市消协组织围绕中消协 " 共促消费公平 " 消费维权年主题,筹备了系列宣传、教育和服务类活动。现场,发布了 2021 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执法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从现场了解到,2021 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十大执法案例涉及了物业公司乱收费、违规医疗器械、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举报,反映翠岭路 80 号马家店幸福城秋实园小区地面停车收费 220 元 / 月不合理。经查,承接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南京华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通过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中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露天普通共用车位 120 元 / 辆 · 月,室内普通租用车位 180 元 / 辆 · 月,室内机械租用车位 220 元 / 辆 · 月。当事人实际收取业主露天普通车位费用为 220 元 / 辆 · 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15000 元的处罚决定。
2、防疫期间,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以及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4210 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并处以货值金额 19.5 倍罚款,计人民币 263.25 万元。
3、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高淳区潘氏金来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香飘飘奶茶旁摆放有奖销售活动公示牌,扫描公示牌中的二维码可以进入香飘飘微信小程序 " 香飘飘 Home+" 参与有奖销售活动,该活动由杭州余杭满好食品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其中点开 " 天天抽大奖 " 界面,其活动规则公布活动中奖奖品,但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和中奖概率等信息。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处罚决定。
4、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时,发现苏宁易购平台入驻商户 " 创优厨卫专营店 " 在销售 "CHABOSS DSZF-50B 电热水器 " 时,涉嫌存在刷单炒信行为。经查,该虚构交易量达 419 单。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5 万元的处罚决定。
5、" 长江禁渔行动 " 中,查处食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2021 年 4 月 8 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电子屏、海报、菜单、水产池标牌上宣传 " 洞庭湖鲜 " 主题的系列菜品以及 " 太湖白鱼 "" 长江中华鲟 "" 江白鱼 "" 江桂鱼 " 等菜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花鲢鱼、白鱼、白虾、甲鱼等菜品原材料产地分别为安徽省当涂县、六合区、南通市和浙江省海盐县,均为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与宣传的不一致,存在销售水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 14 万元。
6、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电热毯生产日期分别是 2018 年 11 月 28 日和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上述涉案电热毯产品当事人初次获得 3C 强制认证证书时间是 2019 年 4 月 17 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进货销售该批电热毯时未获得 3C 认证,因为在 2019 年 4 月 17 日后销售的仍为同一批次产品,认定为销售无 3C 认证电热毯行为。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700.92 元,并处罚款 50000 元的处罚决定。
7、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反映南京思科德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存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站的建设过程中,抄袭了其他公司网站内容,上述在公司网站上所宣称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曾获荣誉等宣传内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并非真实情况。对此,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48000 元的处罚决定。
8、2021 年 4 月 2 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百凯莲美容中心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美甲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无中文标签和标签标注不符合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的甲油胶。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甲油胶 72 瓶,并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决定。
9、南京文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猫文加教育旗舰店宣传 " 匹配目标院校研究生,提供研究生录取证明 "、" 一直都在带,从研一带到现在了,带的两个一个是总成绩第一,一个是初试第一 "、等宣传内容。上述行为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0、2021 年 2 月 1 日,南京某公司向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郑某燕销售侵犯 " 贵州茅台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提供的 53 瓶茅台酒经鉴定证实系假冒权利人 " 贵州茅台 " 注册商标的商品,认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 53 瓶侵权白酒和罚款 10 万元的处罚决定。
现代快报 + 记者 杜雪迎 刘瑶 江楠 文 /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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