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2-03-15
男子打玻尿酸想变美,却惨变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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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使 " 青春永驻 ",没成想打了不但没变美,反而导致眼睛一大一小、肿胀发痒,经反复 " 修补 " 后仍未好转,店家还拒绝退钱和赔偿。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查明注射玻尿酸的化妆店并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原告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2021 年 4 月 19 日,李先生经人介绍,来到东莞塘厦一容貌形体化妆品店,该店的经营者张某向李先生推荐了玻尿酸,并为其注射。注射了一个星期后,李先生的眼睛出现下垂、无法消肿的情况,他反馈给张某后,张某多次要求其做相关修复,前后反复修补了几个月,可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还愈发严重,李先生的眼睛变成一大一小,还肿胀、发痒、眼皮一直跳。

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认为,从他的情况可知该化妆品店为其注射的玻尿酸是伪劣产品,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妆品店返还医疗美容服务费用并按服务费三倍向其赔偿损失,经营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该化妆品店经营者张某承认他的店和他本人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但他认为自己已经掌握比较熟练的技术。他表示,李先生在他们店的消费属于奢侈型非生活需要的消费,是一种特定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双方已签订了协议,协议书上载明李先生收到 3000 元补偿款,今后面部任何问题都与他们店无关。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 本法未作规定的 ,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被告化妆品店系营利性机构 , 李先生为自身美容需要 , 希望通过注射玻尿酸使外貌更加美丽 , 应认定其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 双方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 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对于化妆品店及张某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张某存在未取得注射玻尿酸资格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且在对李先生注射前及注射过程中 , 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因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认定被告化妆品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 应当退还李先生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根据证据确定李先生注射玻尿酸的费用是 16000 元,故一审判决被告化妆品店及其经营者张某应向李先生退还服务费 16000 元及赔偿李先生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扣减已赔付的 3000 元,还应支付赔偿款 45000 元。

【法官说法】

医美机构乱象层出不穷

消费者需擦亮双眼勿 " 以脸试险 "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的蓬勃发展,各种医疗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些美容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非法美容。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到具备医学美容资质的美容场所接受美容服务 , 并确认所使用产品已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国家要求医疗美容执业医生必须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可要求操作人员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对于无法出示的,消费者应拒绝接受服务,切勿抱着侥幸心理或为贪图便宜接受非法 " 微整形 "," 以脸试险 ",造成悔恨终生的后果。

另外,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之前,最好与医疗机构、美容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并认真阅读合同项目权利义务条款,如没有签订合同的,可要求机构出具载有权利义务的凭证。出现纠纷后,注意保留病历、收费收据等相关证据,以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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