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泰安 2022-03-15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泰山区法院发布四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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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泰山区人民法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 " 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理念,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将泰山区人民法院 2021 年以来审结的有关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邱某、任某假酒销售案

被告人邱某和任某夫妻二人,经营着一家烟酒门店。为牟利,二人通过微信从网上联系货源,进行假酒销售。2019 年 7 月、10 月,邱某二人通过微信联系到张某,向其购买高仿洋河系列白酒。张某从网上购买低价高仿酒,加价后通过物流邮寄的方式给邱某送货。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将正在接货的任某抓获归案,并查获海之蓝 50 箱、天之蓝 10 箱。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邱某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销毁费、运输费等。

法官提示,酒水是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处理,保护了知名酒厂的声誉,净化了酒类市场销售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酒水商家进货要通过正规途径,切莫贪图暴利,购假售假;消费者要通过正规门店购买高档酒水,并记得留存发票等购物凭证,遇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酒水一定要多留些心眼。

郭某、江某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

被告人郭某、江某夫妻二人自 2020 年 1 月以来,在泰山大街某厂房院内生产伪劣口罩,并向王某、高某、张某、马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 9 万个,销售金额共计 18 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江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疫情防控产品,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九万零三百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零三百元;依法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十八万零六百元。

法官提示,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为大家的生活必需品,部分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倒卖假口罩,置人民安全于不顾,视法律法规于无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个别不法分子:不要受不法利益诱惑,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发不义之财,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要坚持正规渠道买卖,需谨慎通过个人微信及朋友圈等方式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某酒店网购纠纷案

原告泰安某酒店通过淘宝 APP 向被告苏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活动雨棚(含安装),雨棚含税价格为 55000 元,并在报价单中约定 " 此工程免费保修一年(人为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终身维修 "。2021 年 5 月 31 日,活动雨棚安装完毕并开始使用,6 月 2 日损毁不能继续使用。原告测量称,雨棚骨架钢管厚度为 1mm,不符合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约定的 1.5mm,要求退货退款,被告不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只愿协商维修事宜,并提出材料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经泰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说法释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45000 元,涉案篷布及骨架由两被告付清款项之后取走,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提示,网购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也衍生出很多网购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网络证据保存非常重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应着眼于以下方面的证据收集: ( 1 ) 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 ( 2 ) 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 ( 3 ) 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某酒店与某茶馆纠纷案

2019 年 3 月,泰安某酒店与被告泰山区某茶馆议定,由茶馆向酒店提供女儿茶礼盒并置于酒店内出售。泰安某酒店经泰山区某茶馆安排,与某女儿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2019 年 4 月 18 日,游客孙某在泰山旅游期间于泰安某酒店内购买女儿茶礼盒,2020 年 7 月 27 日以茶叶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执行标准和生产厂家,属于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为由向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退回购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泰安某酒店向孙某赔偿 31400 元。泰安某酒店认为该案中的产品缺陷系由生产者造成,遂向茶馆及某女儿茶公司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泰山区某茶馆有多个进货渠道,其从某女儿茶公司进散茶后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了通用包装,包装好后委托泰安某酒店出售。因茶馆销售给酒店的涉案茶叶未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列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酒店实际赔偿孙某 31400 元,酒店对此有权向茶馆进行追偿。根据此前签署的协议,某女儿茶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泰山区某茶馆、泰安市某女儿茶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泰安某酒店有限公司赔偿款 31400 元。

法官提示,现在市场上的食品分装行业目前较为混乱,特别是分装进口食品、分装自制食品用于网络销售的案例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应提高食品安全认识和维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一旦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编辑 张帅 审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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