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泰安 2022-03-18
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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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对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以及

关于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泰安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诚办法》,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提醒告诚如下 :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价牌必须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条件、价格举报电话 12315、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

三、凡在泰安市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后,方可遵照相关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凡是不按规定执行免费停车时间,不按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明码标价或者超标准收费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进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频。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依法严格按照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泰安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1〕367 号)执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价格促销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 " 原价 "" 原售价 "" 成交价 " 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 12345 或者 0538-6980916 举报反映。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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