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隐瞒、谎报个人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可能承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兰返兰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谎报个人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 号)第二条第(十)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 …… 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兰返兰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和谎报个人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 号)第二条第(一)款: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防控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家卫健委 2020〔第 1 号〕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来兰返兰人员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谎报个人中高风险地区行程或疫情接触史,引发疫情传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1
姚某某 3 月 5 日曾与确诊病例同处某市一海鲜楼,在市防疫指挥部相关轨迹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且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例 2
1 月 22 日,在无锡上班的龙某乘坐动车经武汉返回内江。期间,龙某所乘的动车在途经武汉汉口站时停留了 8 分钟。龙某称,列车停留时,自己并未下车。返回内江后,龙某不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自行居家隔离和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反而还多次邀约和参与朋友聚会、棋牌娱乐活动。1 月 29 日,龙某因出现发热症状,到内江市某医院就诊,医院随即收治隔离。1 月 30 日,龙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据警方调查发现,从 1 月 22 日至 1 月 29 日,龙某返回内江期间共密切接触 15 人。截至目前,与龙某密切接触的 15 人中已有 3 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余人员全部采取隔离措施,进行医学观察。2 月 4 日,鉴于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见习编辑丨宗成贤
责任编辑丨王璇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来源丨金城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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