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2-03-21
深晚报道 | 网红奶茶品牌益禾堂打假,龙岗法院判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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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深圳两公司被判赔 100 万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熠汇饮公司)诉称:其为 " 益禾堂 " 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包含餐馆、塑料杯、塑料袋等。原告旗下的益禾堂店铺使用统一的装修风格,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两被告是关联企业,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简称)以 " 一益禾堂一 " 为字号,与被告梁公子公司(简称)使用 " 一益禾堂一 "" 益采堂 " 标识进行招商,并向加盟商提供与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设计。原告以两被告侵犯其 " 益禾堂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4.3 万余元。

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辩称,其使用的 " 一益禾堂一 " 注册商标系经案外人授权许可善意使用,与原告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无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公子公司辩称,其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 一益禾堂一 " 商标,其系经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 " 益采堂 " 注册商标,不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涉案 " 益禾堂 " 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加盟店铺使用统一的装修风格、与设计配套的菜单、" 畅饮年轻这一杯 " 广告语、员工工作服等,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将 " 一益禾堂一 " 作为企业字号;在 BOSS 直聘网中展示的店铺装修与原告店铺近似,招牌上均使用了 " 一益禾堂一 " 字样;此外,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深圳地区多名加盟商使用 " 一益禾堂一 " 标识经营饮品店或奶茶店。

被告梁公子公司在其 " 益采堂奶茶 " 微信公众号中展示的店铺装修与原告店铺近似,展示的饮品杯照片上使用 " 益禾堂 " 等标识;此外,梁公子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 " 益采堂 " 标识经营饮品店,加盟店招牌上使用了 " 益禾堂 " 标识。与此同时,两被告分别为加盟店统一设计装修并提供物料,相关加盟店的装潢与原告诉请保护的装潢构成近似。因 " 一益禾堂一 "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本案无关,且两被告对 " 益采堂 " 商标的使用并不规范,故对两被告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因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且在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 " 一益禾堂一 " 商标出现问题后,又由一益禾堂一公司出具品牌转换方案,改由梁公子公司与加盟商就 " 益采堂 " 商标签订加盟合同,其间,部分加盟商因使用 " 益采堂 " 商标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起诉赔偿,更有甚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龙岗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 " 益禾堂 " 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情节严重。考虑到原告 " 益禾堂 " 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以及维权费用等因素,遂适用法定赔偿,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法官表示,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加盟商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下,授权加盟商使用相关侵权标识,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不少加盟商未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加盟经营,以致于在支付高额加盟费的同时,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面临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随着网红茶饮的兴起,山寨版奶茶也不断涌现,本案判决警示非法授权者切勿心存 " 搭便车 " 之侥幸以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提醒加盟商擦亮眼睛,防止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假冒加盟授权,否则只会造成多重损失。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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