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赤水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受贿案并公开宣判,赤水市供销社原党组书记、主任张世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对被告人张世春受贿所得 22 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春在担任赤水市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赤水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股金社)以分配奖金为由而贿赂的 13 余万元,其中个人收受贿赂 58000 元。以为其家属安排工作之名,使其家属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的方式,变相收受股金社贿赂 47760 元。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被告人张世春还多次为其下属公司经营者唐某某、张某某提供化肥淡储补助金帮助,非法收受 12 万元。
3 月初,赤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被告人张世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 29 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世春个人收受贿赂 22 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张世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同种罪行的其他犯罪事实,已全额退缴所收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世春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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