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 日,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2022 年第 1 号)》,就什么时候戴口罩、什么情形可以不佩戴口罩等作了相应规范通告,具体如下:
关于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2022 年第 1 号)
近期,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规范佩戴口罩对减少新冠病毒感染极为重要,据专家研究表明,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不戴口罩,健康的接触者戴口罩,感染率是 70%;如果新冠病毒感染者戴口罩,健康的接触者不戴口罩,感染率是 5%;如果两人都戴口罩,感染率则为 1.5%。为进一步科学精准指导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根据《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等文件规范,现就规范佩戴口罩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以下人员与情形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1. 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
2. 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
3. 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及发言人、一般性会议发言人以外,所有参会人员均需佩戴口罩。
4. 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所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
5.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列车、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6. 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7. 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 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时除外)、KTV 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9. 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10. 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
11. 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活动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1. 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2. 在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 1 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3. 在虽无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可以不佩戴口罩的情形
1. 居家。
2. 在户外、公园、夜间市集活动,且与他人能保持 1 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的。
3. 工作人员在较固定工作场所从事非对外服务工作。
四、其他情形
1. 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2. 一般情况下,3 岁及以下婴幼儿不佩戴口罩。
五、如何正确戴口罩
1. 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2. 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3. 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4. 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5. 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6.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 8 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 4 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六、规范处置废弃口罩
1. 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商圈等人口集中区设置 " 废弃口罩专用 " 收集容器,做到及时清运消毒。
2. 建议市民朋友将废弃口罩喷洒 75% 酒精或用 84 消毒液消毒、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入 " 废弃口罩专用 " 收集容器,切勿与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混合投放。
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 日
来源 贵州省卫健委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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