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2-04-02
【公益诉讼】对“盲道”怠于履行监管义务 罗甸一主管单位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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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辖区市政 " 盲道 " 怠于履行监管义务,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将监管单位起诉至法院。3 月 31 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就本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县辖区内有多处路段盲道存在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被违法占用等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此,检察机关自 2021 年 4 月以来,多次向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据了解,在收到行政主管机关检察建议回复后,罗甸县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并多次到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发现盲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整改,视障人士的出行安全因此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于 2021 年 10 月依法对该单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盲道未彻底整改的主要原因系监管单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所致,于是依法对这家单位提起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盲道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市政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盲道的建设和维护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经过多次现场勘查发现盲道问题均未得到有效整改,作为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在盲道整改问题上,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让视障人群出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当天,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辩称,在检察院起诉前,被告就已经依法开始对辖区内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改造,但由于财力等原因,可以用于城区盲道设施改造的资金额度根本不能覆盖整个县城区内的盲道设施改造,故基于此在客观上根本就不能按照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全县城范围内的盲道设施进行改造完毕。同时,根据无障碍设施 " 改造 " 的法律规定,相关存在问题的路段已经被纳入了该县的全面整改计划安排,被告的日常维护工作也为该整改计划所吸收,故亦不存在日常维护履职不到位问题。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观点,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由于案情复杂,合议庭表示将围绕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辩论意见,在庭后进行复核、合议,并将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公益诉讼职责及范围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王小选

编辑 王欣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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