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南京男子黄某在 5 年时间里,向情人王某陆续转账 120 万元左右。刘女士与黄某离婚后,发现了黄某的转账事实,于是将黄某与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些费用。一审法院审理了该案件,判决王某返还刘女士 89 万多元。
离婚四年后,前妻状告丈夫及其情人
据了解,刘女士与黄某于 20 多年前结婚,共同生活 8 年后离婚。后来双方又于 2012 年复婚,2016 年双方再次离婚。
刘女士称,夫妻俩再次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9 年,她患癌症需住院治疗,但黄某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并称自己没钱。后来她发现黄某与王某长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查询,黄某自 2012 年至 2017 年期间,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 120 万元左右。刘女士认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黄某将婚内财产赠与王某,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因此黄某擅自赠与王某的行为应无效,王某应当返还。
2020 年下半年,刘女士将黄某与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刘女士 96 万多元,黄某、王某连带返还 26 万元。
被告王某认为,早在 2014 年,刘女士就对黄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及经济往来知情,且刘女士在 2016 年已与黄某离婚,刘女士于 2020 年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刘女士与黄某在 2016 年离婚以后,黄某自愿赠与王某的款项,并未侵犯刘女士的任何权利,这是黄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且已完成了交付。刘女士要求黄某、王某连带返还黄某离婚后的赠与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刘女士主张在其与黄某婚姻期间,黄某赠与王某的款项,因刘女士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且双方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二人的财产共有关系早已结束,刘女士仅能就其与黄某婚姻期间黄某实际赠与王某款项的一半进行主张。关于刘女士诉请返还的金额,其中 2014 年黄某的一笔 5 万元转款是给王某父亲的,与王某无关。另外,刘女士统计的 2015 年的 11 万元,仅提供了黄某的取款记录,未能提供该款项汇入给王某的记录。2014 年底,刘女士知晓黄某与王某的关系之后,曾找到王某且要求返还,王某自 2014 年至 2015 年间,曾向刘女士归还了 1.2 万元。王某还表示,2012 年黄某转给她的部分款项,是因为当时二人刚认识,黄某称其计划去成都开店,希望王某过去看店及管理,并口头表示会支付王某工资报酬,所以 2012 年 7 月开店至 11 月,黄某转给王某的 15 万元系工资报酬,而非赠与。关于刘女士主张要求黄某与王某一并向其返还黄某在离婚后赠与王某的 26 万多元,因该款项不能与刘女士、黄某婚姻期间的财产混同,如果刘女士认为黄某对该款项的赠与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由刘女士另行向黄某主张。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认定赠与无效
一审法院查明,2012 年初,黄某与王某相识,并逐渐有不正当往来。自 2012 年至 2016 年,黄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款 46 笔,共计 91 万多元;另外,黄某于 2014 年向王某的父亲转款 5 万元。法院还查明,黄某与刘女士 2016 年离婚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王某转款 26 万多元。
法院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丈夫或妻子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后作出,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黄某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存款赠与王某,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鉴于黄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曾向王某的父亲转款 5 万元,与王某无关,刘女士无权要求王某向其归还这 5 万元。另外,因黄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后又向王某转款 26 万多元,若刘女士认为黄某该转款中的部分钱款系刘女士所有,可另案向黄某主张。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返还刘女士 89 万多元。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韦红露律师表示,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擅自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情人,不但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应当全部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方式,所以返还也应当全部返还,不能按照一半来处理。如果按照一半来处理,男子是过错方,则侵犯了女方要求对方少分的权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但后来又撤诉。2021 年底,王某履行了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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