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 , 涉案两被告人均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各处罚金 5000 元。据了解,两名被告人系客运车辆驾驶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罗某作为客车驾驶员 , 趁年末节假日放假 , 分别驾驶客运车辆到独山县某中学门口揽客,为牟取暴利,竟然置交通法律法规于不顾 , 大肆装载学生,结果因严重超员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核查车辆核载 19 人,但两车分别实载 42 人、41 人,超载率达 121%、115%,均属于严重超员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和罗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 " 第八号检察建议 ",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专项行动工作,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 " 风险即隐患,隐患即事故 " 的原则和 " 零容忍 " 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也希望独山县各行各业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守好安全生产底线,为全力建设 " 五个新独山 " 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讯员 张跃
编辑 周欢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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