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李佳琪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有力地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记者从省知识产权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25 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1 年度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案例一:侵犯 " 飘柔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 年 4 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户(以下简称 " 当事人 ")涉嫌销售侵犯 " 飘柔 "" 舒肤佳 "" 七度空间 "" 心相印 "" 汰渍 "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基于商品价格 " 便宜 ",从货车推销人员处购进洗化、卫生巾等用品,期间未索取查验相关票据,也未确认推销人员身份。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均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洗化商品经营,以较低价格从不明渠道购进涉案商品,既未索取查验相关票据也未确认推销人员身份,且涉案商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健康,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侵犯 " 爱莲巧 ALENKA"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权利人向黑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黑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 " 当事人 ")生产及销售的巧克力侵犯了其 " 爱莲巧 " 商标专用权,黑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委托国外第三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另查明,当事人曾作为经销商在国内销售权利人巧克力商品,且曾在 " 巧克力 " 商品上申请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10 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2021 年 3 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权利人的利益相关方,在明知权利人注册、使用权利商标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涉案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委托国外第三方生产商在生产加工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违法经营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侵犯 "PLAYFOX"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 年 1 月,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 办案机关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佳木斯市某商场 " 金狐狸 " 服装专柜经营者姜某某(以下简称 " 当事人 ")涉嫌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 2017 年起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权利人商品,该许可已于 2018 年终止。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印制权利人商标标识及吊牌等使用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品上进行销售。因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办案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部门强化执法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审慎处理涉商标犯罪案件。
案例四:侵犯 " 麦德士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 年 10 月,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宝清县某汉堡店及其经营者梁某(以下简称 " 当事人 ")进行检查。经查,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李某(当事人的配偶)作为权利人的许可加盟商经营麦德士汉堡店。李某与权利人于 2020 年 9 月解除加盟协议,当事人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解除加盟协议上签字。2020 年 10 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李某曾经营的麦德士汉堡店原址以 " 宝清县某某麦德士汉堡店 "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对 " 麦德士 ""Mactuch ’ s" 等字样进行清除,且在店铺的牌匾 " 某某麦德士 " 中突出使用了 " 麦德士 " 字样。2021 年 2 月,办案机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明知其配偶与权利人加盟协议已解除,意图通过变更名称、突出使用权利商标字样等方式,在加盟店原址提供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服务,攀附权利人意图明显,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本案涉及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风险,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五:" 喷瓶(158ml)"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北京翰皇伟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0 日获得 " 喷瓶(158ml)" 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孟某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与其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购物地点照片、购物收据照片、涉案产品实物照片、封缄所购物品照片)等佐证。请求人向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并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8 年 7 月 26 日,哈尔滨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被请求人孟某认为,其涉案专利产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后因利害关系人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处理,2021 年 9 月 14 日恢复处理。
2021 年 9 月 16 日,经审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即被请求人孟某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的 " 喷瓶(158ml),ZL201530164058.5" 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和图案、色彩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用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 " 喷瓶(158m1),ZL201530164058.5"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孟某构成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案例六:" 一种旋转猪食槽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杨某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获得名称为 " 一种旋转猪食槽 "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海林市某养殖器材设备店未经许可销售的旋转猪食槽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2021 年 1 月 29 日,请求人向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 年 2 月 1 日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是 2020 年 9 月 29 日,而被请求人销售的旋转猪食槽的生产厂家(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成立于 2018 年 1 月,且一直从事旋转猪食槽的生产销售,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向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开始生产旋转猪食槽时间。后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绥化市北林区某养殖设备加工厂从 2018 年之前便已开始生产旋转猪食槽。2021 年 3 月 30 日,牡丹江市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案例七:" 插秧机防漩轮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于某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获得名称为 " 插秧机防漩轮 "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王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 " 插秧机防漩轮 " 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同,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21 年 3 月,请求人向鸡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1 年 3 月 19 日鸡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2021 年 3 月 24 日,在鸡西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 插秧机防漩轮 " 产品。2. 未经请求人许可,被请求人今后不得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3. 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人民币 6 万元整。
近年来,全省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坚持将调解贯穿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全过程中,积极协调沟通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高效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八:矿泉水公司商标恶意注册案
2021 年 3 月,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辖区内某矿泉水公司(以下简称 " 当事人 ")涉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机构以 " 清澈的爱 " 作为产品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一件。2021 年 3 月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的规定,对 " 清澈的爱 " 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2021 年 4 月 20 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市场主体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以 " 傍名牌 "" 搭便车 "" 蹭热点 " 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案例九:擅自使用 " 泰来大米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案
2021 年 10 月,泰来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对泰来县某米业公司(以下简称 " 当事人 ")涉嫌在生产的大米产品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在生产的大米产品包装袋印刷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泰来大米 " 字样及相关标志。办案机关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核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十:侵犯 "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活动标志 " 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 年 6 月,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伊春市南岔县某眼镜店(以下简称 " 当事人 ")涉嫌擅自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活动标志从事商业性活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订购的保温杯杯体上同时印制了当事人店铺名称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活动标志,并将保温杯作为慰问品进行赠送。办案机关根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活动标志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用途。本案当事人将自家店名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活动标志共同印制在商品表面,虽然以慰问品的形式无偿赠送,但客观上达到了商业宣传的效果,构成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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