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停车设施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持续增长,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停车难、乱停车 " 已成为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4 月 27 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条,进一步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协调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停车场逐步向社会开放
《条例(草案)》统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确定了集约利用土地、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的原则,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明确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计划,提高停车设施的供地保障力度,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设施。《条例(草案)》突出 " 市场化运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设施维保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活动。
《条例(草案)》构建停车泊位供给体系,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升城市停车容量。鼓励开发停车设施,明确退红线区域停车设施设置,细化临时、桥梁下、人防工程、居住区、医院、学校停车场条件,保障停车供给资源,推行有偿错时共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小区停车设施在保障安全和满足本小区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另外,针对老旧小区停车困难的突出问题,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交通和周边停车场使用状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免费停车三十分钟
《条例(草案)》规范停车设施管理使用,明确建设城市智慧停车平台,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等信息。建立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变更、注销二十日内报送制度,明确经营管理者责任和驾驶人义务,规范停车秩序。
《条例(草案)》规定停车收费方式,规定,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收费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免费停车时间,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三十分钟(含)以内的免费停放时间。
个人占用公共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最高罚五千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急通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
同时,《条例(草案)》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且群众关注的 " 僵尸车 "" 利用地锁、地桩、锥桶等杂物擅自占用公共停车设施 "" 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 " 等违法行为,创设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公共停车设施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 通讯员 王雪 编辑 朱冰 审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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