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措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 50% 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 2 条
措施: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的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措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措施: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部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3 条
措施: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2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
第 4 条
措施: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措施: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的,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 5 条
措施: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第 6 条
措施: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权属国有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市级政策给予租金减免。
第 7 条
措施:引导和鼓励股份合作社减免承租股份合作社载体租金。减免对象、标准、方式和程序按《关于鼓励减免 2022 年承租农村集体物业租金的指导意见》(苏市农资〔2022〕1 号)执行。
第 8 条
措施: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支持民营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承租人减免租金,予以适当补贴扶持。
第 9 条
措施:鼓励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 比例的补贴支持。
第 10 条
措施: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帮助企业恢复发展。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与区内餐饮业商户进行深度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宣传渠道,从流量上给予充分的支持。
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 2022 年 2 月 13 日后(含 2 月 13 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 30 天。
第 11 条
措施:疫情期间,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审慎监管,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行政指导,落实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第 12 条
措施:鼓励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 比例的补贴支持。
第 13 条
措施:举办 " 网上五五购物节 "" 夜 zui 苏州 "" 双 12 苏州购物节 ""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购物节 "" 直播购物节 " 等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出各类促消费活动。
第 14 条
措施:积极组织全区重点外贸企业参加(线上)第 131 届、132 届广交会、第 32 届华交会和第五届进博会;组织全区中小外贸企业参加 " 江苏优品 • 畅行全球 " 线上展会,鼓励企业与阿里巴巴、焦点科技、环球资源等线上合作,支持企业 " 云参展 "、" 云对接 ",推动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拓国际市场,抢抓订单。
第 15 条
措施: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出口外销市场,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保障工具保驾护航,利用苏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优势拓展企业跨电出口 B2B 试点。
措施:做好 RCEP 政策解读,宣传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企业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积极抢抓 RCEP 机遇。
第 16 条
措施: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
第 17 条
措施:鼓励文旅消费类企业进行各类营销推广活动,适时开展文旅消费补贴,在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发布和宣传。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对上争取在 " 君到苏州 " 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
措施:提前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第一批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和全域旅游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加快发放扶持资金。
措施:继续按 80% 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 18 条
措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公务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职工疗休养基地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协调。
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民宿、红色旅游景点、百年老厂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盘活辖区内餐饮、景点资源。
第 19 条
措施: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第 20 条
措施:每月通行次数在 30 次(含)以上的 ETC 公路客运班线客车、" 运政苏通卡 " 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第 21 条
措施:加强 " 专精特新 " 软件企业、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将核心业务能力向云端迁移,对区内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和星级上云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资金。
第 22 条
措施:简化新获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扶持政策申请流程,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
第 23 条
措施: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
措施: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措施: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 " 护航行动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措施: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 5%,缓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 24 条
措施:延长项目制线上培训、来姑苏就业补贴、规模组织输送劳动力补助及交通费补贴等我区 " 稳岗惠企十条 " 有关政策执行期至苏州全域调整为低风险地区的次月底。
措施:强化与劳务输出地区劳务协作,畅通引才用工渠道,加大线上招聘服务财政投入力度。
措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措施:做好疫情期间入职体检工作。
第 25 条
措施: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措施: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
措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的基础上,降低 1 个百分点。
第 26 条
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取消反担保要求,延续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 20% 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第 27 条
措施:鼓励各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推动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各银行机构主动摸排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告知企业初步续贷意见,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有需要的企业优化还款方案。引导各金融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耐用消费品消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消费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 28 条
措施:推动全区金融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鼓励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作用,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加大降费让利力度。
措施:鼓励各保险机构优化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
第 29 条
措施:发挥线上金融平台作用。用好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引导银行机构充分运用线上服务平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与企业加强联系,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
措施:开展 " 普惠金融进产业园、楼宇、商圈 " 等政银企对接活动。
第 30 条
措施: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2022 年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第 31 条
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 32 条
措施:研究实施制止 "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抵消。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第 33 条
措施: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 " 免罚轻罚 " 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动信用公示平台。为相关服务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通电话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 " 邮寄办、不见面 " 修复,压缩办理时间。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服务业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 34 条
措施:运用小微企业报价 10% 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措施:适时上线 " 苏采云 " 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第 35 条
措施: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合同明确可以分割或不得分割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 36 条
措施:2022 年 2 月 19 日起至 6 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
措施:2022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末,对申请办理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延期缴费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气,免收滞纳金。
措施:对全区用电设备容量在 20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
第 37 条
措施:协调市计量测试院做好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 " 绿色通道 ",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发放检验报告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 CT 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按规定收取或免除检测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按市市场监管局等规定免收加急费。
措施:对于企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的,非必要可免于现场检查。
第 38 条
措施:深化 " 万所联万会 " 机制,统筹调度律师行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依托 " 法企同行 " 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开展免费法治体检,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着力加大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推广 " 公证顾问 " 模式,设置 " 公证企业服务中心 ",开辟涉企 " 绿色通道 ",对签订常年公证顾问合同的企业,免费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持续优化升级面向企业的公证服务产品。推广 " 苏解纷 " 线上调解平台,为个体经营户调解提供便利。
第 39 条
措施:加大企业开办 " 全链通 " 办理力度,实现最优 0.5 天 "0 费用 " 完成新办企业开办全流程。实行告知承诺 " 容缺 " 受理,只要申报事项所需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容缺受理申报事项。加快与苏周到、惠姑苏等 APP 对接,加强基层为民服务中心和 24 小时自助区规范运行,推动热门利企便民事项快捷办理、自助办理。
第 40 条
措施: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超市、景点、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 " 黄金 24 小时 " 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 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措施,姑苏区全面贯彻落实。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2 年底。
来源:苏州姑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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