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04-28
健身教练每月要给公司交“保证金”,法院判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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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劳动者参加工作是赚钱养家的,不是来花钱的。南京一家健身服务公司招教练,竟要求教练每个月都要先缴一笔 " 保证金 "。近日,南京鼓楼法院作出判决,该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返还。

2019 年 9 月,陈某入职了一家健身服务公司,当健身教练。入职时,该公司以健身教练离职后会产生客诉退费风险,需提供相应担保为理由,要求陈某每个月向公司缴纳 300 元的保证金。后来,该公司拖欠陈某工资,陈某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裁决,陈某的合理请求得到了支持。因陈某在仲裁过程中没有主张让公司返还在职期间扣留的保证金,且经索要对方也不予返还,于是来到鼓楼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退还 6 个月的保证金,共计 1800 元。该公司在庭审时辩称,陈某在离职后仍存在会员退费的问题,仅同意退还 600 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

近日,鼓楼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保证金 1800 元。

法官提醒,当劳动者遇到用工单位以提供担保名义收取财物的情形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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