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为上述文件精准落实提供了一次有益实践。
案件背景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 A 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严重失信
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法官说法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 ( 聘 ) 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 14 项联合惩戒措施。
<p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 ( 0,="" 0,="" 0 ) ;="" box-sizing:="" border-box;="" margin-top:="" 0px;="" margin-right:="" margin-left:="" padding:="" word-break:="" normal;="" overflow-wrap:="" break-word;="" text-indent:="" 2em;="" max-width:="" 100%;="" margin-bottom:="" 0px="" !importan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important;"=""> 婚姻是庄严的法律承诺,绝非儿戏!一切不诚信的行为,一切通过 " 钻政策空子 " 实现自身不当目的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请大家对本案行为引以为戒,切莫因为一时投机取巧,让自己的人生永远背上信用的污点!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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