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李佳琪
记者从哈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以来,哈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变质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翻新 " 黑气瓶 " 及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食品中添加药品、侵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11 日,该局公布了 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 铁拳 " 行动首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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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的阿胶枣,在哈西商厦家幸超市销售期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依据有关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12 万元,罚款 6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松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松北区某自助餐厅使用的辣椒酱相关标准不合格,辣椒酱供应商是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并将该公司的辣椒酱进一步抽检,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规定,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黑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27 万元,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张某某在阿城区某公园内摆摊销售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蹲守当事人售卖地点,掌握其销售的产品情况,并与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积极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在当事人家中发现华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等大量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药用功效,宣称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疗效果,且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出厂证明、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抽样检验,黄金玛卡、速硬 100、老中医、勃龙伟哥等 55 个品种检出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阿城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处理。
案例四: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黑龙江省某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有关规定,双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双城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104 万元,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监察指令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停止充装活动并对涉案的 35 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 21 只属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14 只属于报废气瓶)予以查封。依据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 13.9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某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1 台在用门式起重机(10 吨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无使用登记证、维修保养记录、设备档案,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台起重机械。依据有关规定,平房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禁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罚款 3.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米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案
通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河县的哈尔滨某米业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在用 3 台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依据有关规定,通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机电经销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产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道外区的某机电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与举报产品同款的未经 3C 认证 1 千瓦功率远红外辐射板电暖气,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电暖器实施异地扣押。依据有关规定,道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道外区某机电经销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认可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0.12 万元,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 12315 平台上消费者投诉中的广告案源线索,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网店某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对该产品宣称有 " 消炎止痛 " 功能的虚假广告开展立案调查中发现,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在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期间,自行在涉案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 6000 元。依据有关规定,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金饰品店销售侵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 " 冰墩墩 " 标志权黄金饰品案
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金饰品店的珠宝首饰柜台正在销售涉嫌侵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 " 冰墩墩 " 标志权的黄金饰品。经调查,该金店从不具名的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的黄金首饰套装(每套含一个项链和一个吊坠)共 2 个品种(吊坠分平面板和立体版),每个品种各 2 套,合计 4 套,经比对,平面版吊坠与立体版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 " 冰墩墩 " 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 " 金墩墩 " 的产品名称分别以(平面版)1204 元和(立体版)1368 元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每个品种黄金项链各销售出 1 套上述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共计 5154 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专属 " 冰墩墩 " 标志权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规定,宾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金饰品店销售侵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专属 " 冰墩墩 " 标志权黄金饰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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