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05-11
掏钱入股朋友饭店却迟迟拿不到分红,投资款去向也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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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男子掏钱入股朋友饭店,到期却没拿到分红。经了解得知,自己投的钱根本没用于饭店经营 ……

网络配图

投了 10 万元入股,却迟迟不见分红

市民杨建国(化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 年 6 月,杨建国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某香餐馆并进行个体经营。

2021 年 4 月,为投入更多资金,杨建国以其控股 90% 的甲公司的名义与朋友刘宏久(化名)签订了《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刘宏久投资 10 万元,投资经营项目为某香餐馆,并取得某香餐馆 10% 投资份额以及获得店面净利润 10% 的分配权利。次日,刘宏久转给杨建国 10 万元。

见协议签订后,杨建国迟迟不给自己分红。刘宏久便询问杨建国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对方于 2021 年 5 月开始,以微信方式陆续向刘宏久发送了某香餐馆 4 月至 8 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库存现金明细账》《收支明细表》《费用明细表》。

某香餐馆除 2021 年 5 月份盈利 13,856.09 元外,其他月份均亏损,截至 10 月底,某香餐馆累计利润为(亏损)-135,295.50 元。刘宏久一直未能得到分红。

经刘宏久了解,甲公司收到刘宏久的 10 万元投资款后并未用于某香餐馆经营,而是支付给他人,刘宏久认为甲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近日,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宏久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哈仲裁:对方违约在先,可请求解除合同

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根据《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刘宏久以资金方式出资 10 万元用于某香餐馆经营,并以此取得 10% 净利润分成的权利。

甲公司擅自将刘宏久的 10 万元投资款用于其私人用途,违反《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用途,违背刘宏久的投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宏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刘宏久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裁决,解除刘宏久与甲公司订立的《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甲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刘宏久返还投资款 10 万元及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至投资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尚欠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最终可能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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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 建国 合伙人 哈尔滨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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