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研究制定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公开、公平、公正。
征求意见稿全文 4700 多字,分为总则、申请和受理、 审核和认定、救助和帮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6 章,规范了全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流程、环节和监管等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至 5 月 23 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可登录省民政厅官网(http://mzt.guizhou.gov.cn)首页 " 通知公告 " 一栏查询,意见请发至电子邮箱 :1006819475@qq.com。(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申请和受理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4.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1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2 ) 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 3 )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4 ) 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审核和认定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3.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6.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7." 十四五 " 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衔接工作。对已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防返贫监测对象不再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8.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济状况明显变好的,依程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范围,并应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9.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动态监测机制,主动开展监测。
三、救助和帮扶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办相关救助帮扶。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帮扶。
2.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 " 单人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3.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4.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帮扶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等帮扶。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帮扶。
四、监督管理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认定程序。
2.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该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范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救助帮扶。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监督。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7. 申请或者已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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