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 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 " 六税两费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范围,并按规定在 50% 税额幅度内减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 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 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 , 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 , 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 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 ,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 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 提供激励资金, 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 ,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 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 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 , 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 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 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 " 三乱 " 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 年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市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100% 比例的补贴支持。
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 , 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 , 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3. 按国家规定落实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 , 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 , 提升理赔效率 , 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给予保费补贴。
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 年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市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100% 比例的补贴支持。
2. 省级通过商贸流通发展相关资金,推动我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 ,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推动 " 一个上行 ( 农产品上行 ) " 和 " 三个下沉 ( 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 "。
3. 积极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4. 按国家规定落实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 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6.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 的暂退比例 ,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 , 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2. 按国家规定落实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 加强银企合作 ,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 , 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 , 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5.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 ,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 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6.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7.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 , 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2.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落实中央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按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4.2022 年积极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 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6. 加强信息共享 , 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 ,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 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1. 落实对辖区符合停缴条件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暂停预缴增值税一年的政策。
2. 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我省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给予投资补助。鼓励市县财政对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4.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
疫情防控措施
1.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 坚决防止和避免 " 放松防控 " 和 " 过度防控 " 两种倾向 , 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 , 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 , 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 , 做到应检尽检。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 强化扫 " 场所码 "、身份证绑定查验健康码推广应用,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 " 黄金 24 小时 "。
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 , 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 , 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 , 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无禁忌情况 " 应接尽接 ", 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 , 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2.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 " 五个不得 " 的要求 ,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 ; 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 ;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 ( 县 ) 扩大到所在地市 ; 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 ; 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 , 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
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 , 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
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
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 , 须逐级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 , 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 , 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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