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出击
成功查获 2022 年长江江阴段
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近期,夏港街道护渔员在日常巡护时,发现一名男子划乘小船在长江干流江阴段老夏港河水域使用丝网进行捕捞,遂立即向江阴市长江禁捕信息化平台(江盾平台)进行反馈。接到举报,按照 " 江阴市探索长江‘十年禁渔’快速响应机制 " 要求,江盾平台指挥中心立即调取监控视频画面,组织民警前往现场查看。非法捕捞当事人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 0.904 千克。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使用的丝网(渔具)送检,经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专家组鉴定:当事人所使用的丝网(渔具)属于禁用渔具。长江干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实施暂定为期 10 年的常年禁捕,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根据刑法第 340 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江阴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法律释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 号)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刺网类别中的以下几种具体渔具为禁用渔具。
普法课堂:
今年以来,市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销售禁用渔具专项执法检查、打击以长江刀鲚为重点的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等各类专项检查行动,出动执法人员 1250 余人次,与市场监管、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22 次,行政处罚立案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垂钓案 16 起、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1 起,公安刑事立案查处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 起。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紧盯重点水域、重要环节、重要时段,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巡查频度,加深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规收购、销售和利用长江刀鲚等违法行为,推动 " 禁渔令 " 落地见效,切实守护好一江碧水。
来源:江阴市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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