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6 日,浙江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称,王忠军、王忠磊二人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实际控制人,主动增减持、公司回购注销股份、股票期权行权等导致累计权益比例减少 3.13%,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 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谊兄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限华谊兄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 中新财经 央视新闻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