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无视长江 " 十年禁捕 " 令,使用禁用渔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周边水域,大肆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 2900 余公斤,转卖牟利。经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 年 6 月至 10 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先后判处张某等 17 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2 年 2 月,南京市检察院对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张某等 17 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庭审现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出现 " 幽灵船 "
位于长江扬中段的扬中园博园水域风景宜人,这里既是各种鱼儿、水鸟的天堂,更是暗纹东方鲀刀鲚(暗纹东方鲀是河豚的一种,刀鲚即长江刀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保护长江资源,2019 年 2 月 1 日,国家明令禁止对长江刀鱼进行生产性捕捞,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启动长江 " 十年禁捕 "。
禁令之下,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58 岁的渔业养殖者张某便是其中之一。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张某与一些无业退捕渔民(均已领取退捕渔民相应补贴)及务工人员等共 17 人,隔三差五,深夜开着渔船、快艇来到该水域非法捕捞。
除了人员多,张某等人所用渔具也五花八门。4 月到 5 月,他们几乎每晚都会用网眼直径仅有 2 至 3 厘米的三层刺网捕刀鱼;6 月,他们用地笼网捕江虾;为了对付没有鳞片的鱼类,他们特意购置了无鳞机;对于有鳞鱼类,他们则用上了更为经济、便捷的拖网、电抄网。
捕捞过程中,大多为渔民出身的他们各司其职:有人负责开船,有人负责操作拖网、电抄网等禁用渔具,还有人负责捞鱼。他们或两船并行,拖着长约 100 米、宽约 3 米的大网在江面穿梭,或共坐一船,用电抄网将周边鱼类电晕。拖网、电抄网所过之处,几乎没有鱼虾能够幸免。
经过三四个小时的紧张作业,他们即趁着夜幕 " 满载而归 "。船靠岸后,他们立即打电话通知经营水产品店的刘某前来 " 收货 "。刘某 " 拿货 " 后,又加价转卖给贪嘴的姚某等 8 人。姚某等 8 人明知这些江鲜是从长江非法捕捞而来且售价较高,仍然购买,一饱口福。
△侦查机关在张某家中现场查获的部分渔获物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陆续将张某等 26 名涉案人员查获。民警不但现场查获了张某等人自备的 6 艘渔船、3 条快艇和 70 余件各式禁用渔具,还在张某家中查获了数十公斤尚未来得及出手的渔获物。
据侦查人员介绍,这是镇江地区近年来破获的涉案人员最多、渔获物重量最大、涉案工具最齐全、非法供销链条较为稳定、影响最为恶劣的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被公安部列为 " 长江禁渔 2020" 第二批督办案件。
17 人作案 138 次,非法捕捞水产品 2900 余公斤
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专司镇江市长江航运检察工作。收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该院第一时间指派副检察长吴爱民、员额检察官宁辉提前介入。他们与侦查人员先后 3 次会商,并针对部分渔获物品种及价值难以认定、查获的渔具是否可以认定为禁用渔具等问题,提出 " 全面综合当事人供述和在案照片等证据准确认定渔获物品种 "" 对涉案渔具进行权威鉴定 " 等 10 条引导侦查建议,均获采纳。
△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作案作案工具
经过梳理,每名涉案人员的渔获物重量、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得以呈现:张某等 17 人累计作案 138 次、非法捕捞水产品 2900 余公斤、非法获利 30 万余元,每人参与捕捞水产品 2046 公斤至 76 公斤不等、获利 7.9 万余元至 0.04 万元不等;刘某花 13.6 万元从张某等人手中购买 785 公斤水产品,加价售出后获利约 3 万元;姚某等 8 人从刘某处购买一定数量的水产品,支付价款 3 万余元至 0.9 万元不等。
考虑到姚某等 8 人犯罪情节轻微或收赃价值未达构罪标准,该院依法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对姚某等 8 人作出不起诉决定。8 人向渔政部门缴纳了近 9.5 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 天至 4 天不等、罚款 500 元至 1000 元不等
2021 年 2 月 3 日、8 月 19 日,该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两批对张某等 17 人提起公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 年 6 月 2 日、9 月 22 日、10 月 19 日,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所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
倾力守护一汪江水
镇江因江而生、因江而名、因江而兴,早在 2017 年 10 月便在全国率先出台专门针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并将长江扬中段暗纹东方鲀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列为核心保护范围。镇江市检察院在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该起刑事案件之初,就指定案发地检察院——扬中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的张某等 17 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扬中市检察院委托多名渔政执法省级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张某等 17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最终将张某等 17 人非法捕捞所产生的天然资源经济恢复费用确定为 119 万余元。
2021 年 7 月、8 月,最高检、江苏省检察院分别颁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及相关细化规定,江苏省检察院明确江苏省资源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诉讼。2022 年 2 月 10 日,南京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等 17 人对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天然资源恢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 120 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渔政等单位联合开展增殖放流
不止于办案,镇江市检察机关还以多种方式守护身边这一汪江水和江中的万千生灵:检察官们出动无人机对长江江面进行巡航,与职能部门联合开展 3 次巡逻执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添置执法设备、配强执法人员、增设沿江高清摄像头、张贴禁捕禁钓海报 ……2021 年以来,镇江市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同比下降约 30%,且未再发现团伙型、大规模的非法捕捞犯罪。此外,该市检察机关还多次联合公安、渔政等部门赴案发地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持续为长江生态恢复贡献力量。(通讯员供图)
通讯员 卢志坚 高光治 陈晨 现代快报 + 记者 曹德伟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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