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活动而提供运输等帮助,终受到刑罚。
近日,麻江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依法判决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 年 4 月,苟某某、江某某与吴某某三人密谋商定合伙生产假烟,2020 年 8 月 20 日,被告人黄某受三人雇佣帮助生产假烟的厂房的改建、生产假烟、以及运输生产假烟所需的材料及制作的卷烟。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其运输过程中,被麻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活动,仍提供帮助,期间生产的烟支等涉案物品价值计 140 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中所生产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结合黄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历来是一个利润比较可观的行业,于是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制假售假,以此获取暴利,提醒大家莫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违法,避免因此惹上牢狱之灾。
来源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编辑 周欢/ 统筹 杨秀福/ 发 吴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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