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陆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考虑到当时陆某系正处于哺乳期,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22 年 7 月 29 日,陆某哺乳期将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是否决定将陆某收监执行。收到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函后,独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陆某进行了面谈,了解其收监后孩子有无人员看护、看护人和监护人等情况,对陆某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进行综合研判。
在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发表了建议对陆某收监执行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依法当庭决定对陆某收监执行。陆某表示在监狱里会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为自己孩子树立正确、积极的榜样。
据悉,陆某收监执行案是独山县首例开庭审理的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而予以收监执行案件。
检察官普法: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本应在监管场所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符合法定事由不宜在监管场所内执行,而变更至监外执行刑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罗霞
编辑 王欣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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