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经工作人员规劝仍然不配合,屡教不改,为有效防控疫情留下隐患的行为,我市公安机关将依法追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民上报的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逐一核查。对于隐瞒行程信息、瞒报密切接触史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书妍
来源:长春日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