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泰安 2022-10-12
2022版《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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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泰安仲裁委员会召开的五届二次全委(扩大)会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仲裁规则》 ( 以下简称《规则》 ) 。新《规则》的修订,在推动泰安仲裁委员会高效仲裁、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建设上提供了方式方法与制度保证,该《规则》将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活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实现仲裁案件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 , 被认为是仲裁活动的 " 程序法 ",也是仲裁机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的载体。

近年来,我市仲裁事业发展势头良好,全市仲裁资源得到优化整合、行业管理日益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办案数量持续增长、案件办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显著提升。为更好地适应仲裁发展趋势、适应多元化解纠纷的需求,推进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仲裁审理效率和质量,泰安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适度完善修改。

《规则》遵循时代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修订思路,立足总结现有经验,借鉴近期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仲裁规则修订经验,突出便利、开放特色,结合了新修订的民诉法精神。《规则》充分彰显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开庭,结合泰安仲裁委构建全覆盖仲裁工作网络体系,增加了关于 " 开庭地点 " 的规定。致力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量仲裁自身特色,最大限度发挥仲裁优势,为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高效的程序保障,增加了便民服务方式,扩大了受案覆盖面,将泰安仲裁委近年来开展的函告和解等多元化调处实践活动经验上升总结,纳入到仲裁规则中,增加 " 邀请仲裁 " 制度。

为调动仲裁庭和仲裁员审理案件主动性,《规则》赋予仲裁庭推进仲裁程序事项决定权,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可以保证有关程序事项的及时解决,以利于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采取临时措施等各项审理措施,便于强化仲裁庭的责任,增强庭审主动性。

为加快适应国际仲裁新趋势,满足开展涉外民商事仲裁业务的需要,泰安仲裁委员会借鉴国际仲裁通行做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增加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向泰安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要求或者禁止当事人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紧急仲裁员自接受指定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相关决定或者裁决。此外,还建立了涉外仲裁程序名册外仲裁员制度,新规则明确当事人在涉外商事仲裁程序中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为进一步防范虚假仲裁,倡树诚信仲裁,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和公共利益,明确仲裁庭的审慎义务,维护仲裁秩序 ,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新规则专门规定认定虚假仲裁的审查重点及处理措施,以确保办案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仲裁规则》,促进完善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适应了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使泰安仲裁委更好地发挥仲裁作为非诉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和优势,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提升仲裁的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打造 " 公信如泰山 " 的泰安仲裁服务品牌提供了有力保障。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池彦明 冀超 通讯员 曹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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