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10-20
无锡发布3条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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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 3 条土地征收公告,涉及梁溪、经开区 2 个区,3 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随之出炉。

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溪区征补安置〔2022〕2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征预告〔2022〕2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广博路(锡虞西路 - 广泽路)工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广丰社区集体土地 0.3882 公顷(5.82 亩),均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梁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梁溪区征补安置〔2022〕3 号

(本公告为第 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征预告〔2022〕2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广谐路(上马墩路—民航支路)新建工程,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社区、莫家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社区集体土地 0.41366 公顷(6.21 亩),其中农用地 0.09488 公顷(1.42 亩),含耕地 0.09488 公顷(1.42 亩);建设用地 0.27838 公顷(4.18 亩);未利用地 0.0404 公顷(0.61 亩);

拟征收无锡梁溪区广益街道莫家庄社区集体土地 0.04997 公顷(0.75 亩),其中农用地 0.04039 公顷(0.61 亩),含耕地 0.04039 公顷(0.61 亩);建设用地 0.00958 公顷(0.14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开区征补案〔2022〕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开区拟征告〔2022〕9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贡湖大道与新园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太湖街道东绛社区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太湖街道东绛社区集体所有土地 5.4348 公顷(81.52 亩)。

其中,农用地 0.6099 公顷(9.15 亩),含耕地 0.1320 公顷(1.98 亩);建设用地 4.8249 公顷(72.37 亩)。(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 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 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来源:无锡自然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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