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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
10 月 14 日,哈尔滨海关缉私局发来感谢信,向南岗法院给予其办案工作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海关缉私局与被执行人满某锋非诉执行一案,2021 年 10 月,哈尔滨海关缉私局向南岗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哈关缉查字 [ 2020 ]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岗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以综合审判庭庭长王炳跃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经审查查明,2020 年 6 月,申请执行人作出哈关缉查字 [ 2020 ]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8 年 12 月,满某锋乘坐国际航班从俄罗斯伊尔库茨克飞往中国哈尔滨市进境时,行李内藏有鹿鞭 2 根,腰部藏匿鹿鞭 3 根,未向海关申报,被哈尔滨海关缉私局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 2 根鹿鞭为马鹿鹿鞭,3 根为驼鹿鹿鞭。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涉案鹿鞭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 11 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南岗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关缉查字 [ 2020 ]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作出(2021)黑 0103 行审 25 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 4000 元。
裁定作出后,南岗法院以电话和邮寄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送达文书,但其所留联系方式均为无效信息,所留地址无人签收。2022 年 1 月,南岗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将相关材料送至南岗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下达限制消费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办案人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房产等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为保障裁判文书尽快执行,办案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调取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向其说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在办案人耐心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在一周内快速执结。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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