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经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在瓮安县集中隔离观察的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实行收费管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宿费
1. 富水桥集中隔离点 :80 元 / 人 / 天,按政府补贴 60%,个人缴纳 40% 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贴 50 元,个人缴纳 30 元);
2. 县委党校集中隔离点:120 元 / 人 / 天,按政府补贴 60%,个人缴纳 40% 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贴 70 元,个人缴纳 50 元);
3. 其它经营性酒店集中隔离点:协议价 180 元 / 人 / 天,按政府补贴 60%,个人缴纳 40% 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贴 110 元,个人缴纳 70 元)。
(二)伙食费
所有集中隔离点伙食费:50 元 / 人 / 天(其中:早餐 10 元,中餐 20 元,晚餐 20 元)。
二、收费对象
( 一 )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集中隔离观察的瓮安户籍人员,来(返)瓮前在 " 贵州健康码 " 上完成个人健康申报并及时向村(社区)报备的,免收住宿费,只收取伙食费;
( 二 ) 对未按规定进行双报备、隐瞒行程、不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政策的人员,隔离期间自行承担需要个人缴纳的住宿费和生活费 ;
( 三 ) 需要进行集中隔离观察的非瓮安户籍人员,隔离期间自行承担需要个人缴纳的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收费方式
被隔离人员解除隔离前按照入住天数及相关标准一次性缴清隔离费用,由各隔离点按照标准代收。
四、收费用途
所有收取的费用用于隔离点的日常维护运营,不得用于与隔离工作无关的项目支出。
本标准自 2022 年 10 月 25 日执行。此前有关标准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瓮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5 日
来源 瓮安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 段筠 /编审 李枫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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