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黔南 2022-11-04
瓮安人注意!禁止携犬只进入这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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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加强县城养犬管理,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二、禁止携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金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携犬出户时,饲养人(犬主)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犬绳,长度必须在 2 米以内,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恐吓、攻击他人。

三、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饲养人需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五、发现犬出现狂犬病症状时,饲养人应当及时捕杀。

六、发生犬伤害他人或毁损公私财物的,饲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饲养人违反第二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饲养人违反第三条规定,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集中整治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瓮安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3 日

来源:瓮安县人民政府

编辑 周欢/ 统筹 张仁东/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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