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2-11-10
中山一企业设暗管排污 总磷超标2000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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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私设暗管偷排污水,总磷超标 2439 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1 月 7 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及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就一起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最终与企业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2022 年 5 月 6 日 , 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钰海绿洲小区居民发现平南大坑河受到污染,河水呈现黄绿色。中山市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执法人员沿排放黄绿色废水的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上游河段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发现该镇某五金塑料制品厂从事塑料破碎及清洗工艺,内设有的废水收集池中存在黄绿色的废水,且废水收集池底部明显存在暗管偷排设置。

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废水收集池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编号 HCEP220523-03)显示,该厂废水外排口中的化学需氧量为 5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 128mg/L、总磷为 1220mg/L,以上污染物都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限值,其中总磷最大超标倍数是 2439 倍。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立案并移交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事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及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损害依据、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沟通磋商。最终赔偿义务人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费用,并在多方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11 月 7 日签订协议现场赔偿义务人已全数缴纳环境损害费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为企业敲响了 " 警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企业应更加注重环境管理,切勿触碰环保法律底线。企业一旦被执法部门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会面临民事赔偿,即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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